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79297号之一
原告: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中科新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藏路XXX号XXX幢西101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曲道奎。
本院审理原告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新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0元,财产保全费374元,合计716.50元,由原告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