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新松有限公司

中科新松有限公司与夏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74200号
原告:中科新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藏路XXX号XXX幢西101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曲道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XXX号XXX楼XXX室。
负责人:津田敏彦,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今矢明彦,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新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科新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新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科新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乐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