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银裕船务有限公司、南京通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72民初575号
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浪西花苑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博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裕船务有限公司(SilverLuck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祥利街29-31国贸中心NB2554,2105室(Room2105,NB2554,TrendCentre,29-31CheungLeeStreet,ChaiWan,HongKong)。
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南京通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龙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裕船务有限公司(SilverLuckShippingLimited)、南京通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其与各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收到全部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明确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雪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