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1197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华东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1197号
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舟山定海区白泉镇浪西花苑45-4。
法定代表人:邬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被告:扬州市华东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陈衡山。
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华东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智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