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169号
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浪西花苑45-4。
法定代表人:邬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064-34室。
法定代表人:孙琨。
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月18日,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申龙海运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款项及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