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2369号
原告:***,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顺景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燃华诉被告中山市顺景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负担5元,本院经原告书面申请退还5元。
审判长尹方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陶亚端
谭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