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中中法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景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苑路1-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广化,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五桂山镇龙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龙石村。
代表人:吕伟方,主任。
中山市顺景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景公司)诉中山市五桂山镇龙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石村委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本院(2008)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内容,确认中山市五桂山镇石鼓管理区与中山市顺景土石方工程公司于2002年12月29日签订《工程款结算合同》、《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工程款协议书》以及2005年11月14日龙石村委会与顺景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为无效合同,龙石村委会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顺景公司支付2627710.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609630.5元自1995年4月20日起算、253103.87元自1996年1月27日起算、258874.46元自1996年3月10日起算、69134.5元自1996年3月10日起算、161967.57元自1996年5月8日起算、20万元借款及107.5万元工程款自2002年12月29日起算);驳回顺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016元,由顺景公司负担162000元,龙石村委会负担32016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龙石村委会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顺景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执行被执行人案款2688723.9元,收取申请执行费28997元后,余款2659726.9元已支付给顺景公司。本院向中山市范围内各银行、国土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原名中山市五桂山镇石鼓村民委员会)名下有位于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XX,房产证号为XX〕,本案于2009年12月23日对上述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在其后办理继续查封,最后一次续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被执行人的上述土地系集体土地,暂无法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其财政已入不敷出。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反映被执行人有一笔10年前的征用土地款在中山市五桂山镇政府。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发函调查了解,至今尚无回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已被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系集体土地,暂无法拍卖处理。当事人反映被执行人在案外第三人(中山市五桂山镇政府)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本院经发函调查,亦未获案外第三人的回复确认,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中中法执第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卓靖
执行员*勇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