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20执恢2号
中山市顺景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五桂山镇龙石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景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景公司)诉中山市五桂山镇龙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石村委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执行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6133154.66元,已依法收取了相应的申请执行费,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