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4551。
委托代理人:***,广东道***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天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住广**省珠海市市,公民身份号码XX551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天竣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14日,***以其拟与中山市天竣建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为22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玲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日
书 记 员 ***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