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合诚展会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立邦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4民初4353号

原告: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解冻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余金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钜、金贝尼。

被告:福建合诚展会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成功科技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立邦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社区王家坞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徐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腾,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工控股公司)与被告福建合诚展会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诚公司)、温州立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工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钜、金贝尼,被告立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洪及两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工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订立的《2020参展合同》;2.判令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返还参展费及特装管理费合计6108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基于福建省南安市正月初的特殊时间段及人流,原告于2019年8月31日应两被告的邀请,与两被告签订2020年参展合同,双方约定两被告向原告提供参展展位以及特装服务,参展时间为2020年1月27日-29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两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2020年我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情形)的出现,导致展会无法正常如期举行。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退还已经缴纳的参展费及特装管理费,两被告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建议邀请原告参加两被告组织的2020年6月展会,并给予优惠政策。原告考虑到疫情的变化以及南安当地人流的变动,认为参加6月展会已经失去了原先约定时段的商业价值,无法达到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合同目的,故原告为了避免损失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在2020年6月初委托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以书面的形式函告两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全部参展费及特装管理费合计61080元,原告的合理要求遭到了两被告的无故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辩称,本案不具备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具体如下:(一)、主观上,被告不存在履约过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1、疫情爆发前,本案被告履约不存在过错,迟延履约是由于疫情爆发。事实上,早在疫情爆发前,被告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内容,展会除最后开展因疫情原因延期外,场馆搭建、场地布置、广告牌制作等其余所有准备事项均于今年1月初全部履行完毕并可交付使用。2、疫情爆发时,被告相关处置亦不存在任何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早在新冠被确定存在人传人迹象之后,被告于各省发布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之前便通知原告延期举办展会,让原告有充足的反应时间减少相关履约损失。事实上,延期通知发布之后,原告也同意了延期举办展会这一事项,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3、疫情防控、经济封锁期间,被告同样不存在任何过错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相反的,被告基于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参展商的履约信赖,在经济封锁期间依旧积极履约,一方面延长展会场地和相关展具的租期,并自行雇佣安保、保洁人员为各参展商维护展馆;一方面投资开发线上展会小程序并为各参展商搭建线上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广告推广和引流等。原告在此期间也享受了作为参展商的相关权益。4、复产复工开放经济期间。因我国疫情防控成绩显著,国务院及各地政府大力倡导复产复工复苏经济,并下发相关文件允许举办会议、展会。此时疫情已不再是合同履约的不可抗力因素。被告第一时间向政府机关递交申请请求展会复展,最终展会获批得以复展。布展准备期间,被告又自掏腰包为每个到场的参展商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全部展馆进行消毒、租赁测温消毒设备用于观众入场检测。

(二)客观上,因为疫情延期开展也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前面所述,展会复展时,我国境内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已经全面开放,疫情不再是履约的不可抗力因素。其次,因本次展会是福建省复产复工后第一场大型展会,被媒体誉为“破冰第一展”,因此受到各级政府机关、新闻媒体和代理商采购商的极大关注。展会受到人民日报、学习强国平台、新华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泉州本地党报泉州晚报、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海丝商报等各级机关、媒体的重点报道。展会吸引了大量人流和网络流量。据第三方直播平台腾讯家居后台统计,仅复展首日线上展会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达31万人,整场展会最终直播观看人数达70.6万人。据官方最终统计,展会采购商、代理商签订意向合同金额共52亿元。综上,本案参展合同不应解除,亦不应退回原告参展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经对方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1.原告提供的通告。两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该通告是发生在被告发布延期公告后的复展公告,不能证明被告没有按约举办展会,被告延期举办展会是因为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复展通告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2.原告提供的函件、快递信息。两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被告在接到函件后通过电话联系原告,不同意解除参展合同,并同意给于政策优惠。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经两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3.两被告提供的展会前期舞台搭建、展具租赁、地毯铺设、地毯铺设、场地租赁、摄影摄像服务等合同及支付凭证、展会会刊、Youguan重大公共卫生时间响应机制政府官网信息发布截图、国务院国发明电【2020】14号文件、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南委办发明电【2020】42号文。原告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实被告的待证事实,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

4.两被告提供的关于延期举办第十六届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的公告。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延期举行是被告单方意愿,是否延期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5.两被告提供的展会延期期间展馆展棚租赁、安保保洁雇佣、线上馆小程序开发运营、线上直播服务、测温消毒设备租赁合同及价款支付凭证、CNPV线上馆小程序截图。原告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主要是针对6月份延期举行的展会,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6.两被告提供的媒体报道、公众文章。原告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该大数据不一定准确。本院审查认为,媒体报道、公众文章,涉及本案的展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7.两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不能证明原告默认被告延期举行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组委会充分利用南安当地每年农历正月人流、物流及市场资源优势,成功学办了十五届,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专业展会。第十六届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由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承办,承办地址为福建南安成功国际展会中心,参展时间2020年1月27日-29日(农历正月初三至初五)。

2019年8月31日,原告国工控股公司(甲方)与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乙方)签订一份2020年参展合同,约定展位号1B21,参展室内面积54平方米,参展租金60000元,特装管理费1080元(卫生费10元/㎡、水电费10元/㎡),合计61080元;地址为福;地址为福建南安成功国际展会中心2020年1月27日-29日(农历正月初三至初五)。为便于展览会的组织和参展单位参展,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国工控股公司(甲方)收到此展位协议后,将本协议盖章确认回传被告方,本协议方为有效。2.签定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付定金50%;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展位各项余款费用汇至组委会账号,否则此协议自动失效,4.乙方确认给甲方的摊位,甲方不得转让他人,也不得与本单位以外的他人合用,不能展出与展览范围无关的展品,不能展出未申报的产品和品牌。不能零售展品。否则摊位由乙方收回,摊位费不予退回。5.为便于展览会的整体组织,乙方保留对确认摊位进行调整的权利,甲方应服从乙方对摊位的展前调整和现场调整,当与其他参展单位出现分岐和矛盾时,要服从乙方的协调和裁决;6.本次展会为期三天,初五下午退展,参展企业不得提前退展,后果自负。2020年1月4日,原告缴纳了费用61080元。

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被告为保证展会顺利进行,积极完成筹备工作,已经完成场地租赁、展馆红地毯铺设、舞台搭建、展具租赁、广告牌制作、会刊制作、参展证工作证制作等,其中会刊内容中刊登有原告的简介及广告。原告亦已将参展产品通过托运运送至展会地址,堆放在展位厅。2020年1月下旬,新冠疫情爆发。2020年1月22日,被告接到上级通知后,刊登延期举办第十六届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的公告,及时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各参展商因新冠疫情影响将延期举办展会。随之福建省、浙江省先后发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2月底至3月初,因疫情防控得力,全国开始有序复工复产。

延期举办展会后,原告方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22日曾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了解展会后续情况及展品存放情况,被告方表示展会后续情况未确定,展品存放在展馆里。当时,原告没有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仍续租展馆;被告推出线上小程序,推广线上展馆服务,宣传包括原告在内的参展商产品。参展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线上服务内容。

2020年5月15日,第十六届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组委会发布公告,其内容如下:1.第16届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定于2020年6月13日至15日;2.2020CNPV云展会直接云看展活动定于2020年6月13日至15日同期举办;3.展台维护/展品进场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12日。原告知悉后于2020年6月5日同其他部分参展商一同委托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发函给两被告,要求解除参展合同,返回参展费。两被告于2020年6月初在接到该函件后,通过电话联系原告,表示不同意解除参展合同。

2020年6月13日至15日,第十六届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举办,原告没有赴现场参会。原告于2020年1月发送的展品堆放在原告预定的参展厅,被告没有另行招募其他参展商使用该参展厅。原、被告双方因解除合同及参展费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订立的2020参展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该参展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原定于2020年1月27日至29日的第十六届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未能如期举办,属于不可抗力。

被告为举办展会在疫情爆发之前,已经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原告亦已经将参展产品托运至展会地点,由于新冠疫情爆发这一不可抗力的原因,该展会不能如期举办,不能归责于双方。被告在新冠疫情爆发初期,遂刊登通知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参展商延期举办展会,已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仍续租展馆,推出线上展馆服务。原告在得知延期举办展会后,亦已明知展会不能在2020年农历正月初举办,而原告方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了解展会后续情况,也没有及时提出解除参展合同,可见原告对延期举办展会无异议。原告直到展会组委会在2020年5月15日确定延期举办展会的确切时间后,才于2020年6月5日发函要求解除展会合同,被告接到函件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双方没有解除参展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不参加于2020年6月13日至15日的第十六届中国(南安)国际水暖泵阀暨消防器材交易会,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原告诉请解除参展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疫情影响,展会在2020年农历正月举办客观上已无可能,原告没有及时要求解除展会合同,直到2020年6月初函告解除合同,对于损失的扩大有可归责事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双方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情形下,原告不参加2020年6月展会,属于原告自身原因。被告合诚公司、立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本院对原告请求返回参展费、特装管理费合计61080元,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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