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6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惠民街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873XXXXXX(1/10)。
法定代表人:余金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岷县岷阳镇启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3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甘1126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款45212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41元由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6民初399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亚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台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