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金燕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3执恢37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金燕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幢××室(现为亚太新村2幢)房产,本案受偿328522.74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