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3执恢37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金燕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蔡杨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蔡杨洪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宇天庭9幢1101室、绍兴市××幢××室(现为亚太新村2幢)房产,本案分别参与分配得款859461.57元、359951.7元,合计1219413.27元,诉讼费20545元、执行费20100元,本恢复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