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39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绍兴县柯桥金燕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柯桥金燕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耀以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柯桥金燕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9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周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