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2民初60号之一
原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上裕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藏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创空间13号楼10楼-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63元,由原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