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碧海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1894号
原告:***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1696号。
负责人:范战国,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虎,男,该业委会外事顾问。
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小区热力管网维修费24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2021年1月20日***天小区7号楼和9号楼附近分别出现有渗水现象,原告及物业服务企业疑似地下热力管道出现问题,就及时报告给了被告单位的维修人员。2021年1月21日,被告所属第五供热所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人,来到***天小区进行了现场实地勘察后,于1月22日向***天7号楼9号楼10号楼业主发布了告知书,并以小区热力管网属开发商自建为由,并依据《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拒绝对小区热力管道进行维修。一时间,给小区业主及居民造成了思想慌乱和情绪不安。原告和物业企业为此及时出面,与被告所属第五供热所进行协商,没有达成共识。原告充分考虑小区的稳定大局,无奈之下求助物业企业答应垫付小区热力管道维修费用2400元后,被告才对小区热力管道进行了维修。2、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的规定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一条“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专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被告。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小区热力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3、被告所依据的《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效力高于《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效力。因此,被告应当遵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小区热力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依托已经违背《立法法》规定的地方规章,采用霸王条款规避本应该承担的职责和责任,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代表人,为了维护全体业主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该小区的热力管道费由小区物业企业垫付,据此可知相关费用并非原告支付,故无法证明原告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热力管网维修费事宜有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明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