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4375号
原告:***,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中心会所。
法定代表人:曾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洁,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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