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与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墙南。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
原告***与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莹莹
书记员张力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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