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与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02民初63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院内创业服务中心研发楼B区203室。
法定代表人:司落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欣,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398号都市花园馨苑4号楼5、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美君,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房地产公司)、河南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物业)、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欣、被告润泽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毕美君、被告中环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以现金购买了峰华房地产公司位于398号峰××花园××楼××楼××号杂物间,使用权年限同住房使用年限一致,同时交钥匙,此房空置2016年5月未使用,2016年5月原告去放东西打开屋门发现屋内有积水,随即向物业反映一同查看,发现杂物间墙体开裂,漏水源自开发商土建装修时在杂物间屋顶埋下的直径2厘米暖气井溢水管,暖气表箱漏水顺水管流向楼梯到杂物间外墙至屋内,因杂物间墙体不是正常的建筑材料,内含有石膏成分,遇水造成墙体开裂,时间越长缝隙越大,因业主多次找物业反映情况无果,原告为了排除安全隐患,于2020年4月2日让在本小区搞维修工头的秦师傅带人拆除重建,于4月26日结束,花费2780元。原告自2016年5月至今多次反映情况,三被告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辩称,1.2013年11月御苑13号楼工程验收合格,与原告签订的杂物间使用权转让协议为2014年4月28日,协议中第一条乙方了解该杂物间的客观状况,协议第九条该杂物间的电网、管道不得更改,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由个人承担,原告买杂物间时诉状称的溢水管已客观存在;2.诉状中所提问题非质量问题所致,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应由原告个人负责;3.该杂物间的质保时效以及诉讼时效已超时,所以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润泽物业辩称,1.原告诉称的外墙损坏是暖气表箱漏水顺水管流向外墙所致,并非物业公司原因造成,与物业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该杂物间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外墙为原告物权的专有部分,应由原告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没有维修义务,因此,润泽物业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环热力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状中所称的杂物间墙体开裂漏水造成损害,与热力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被告中环热力公司与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供热入网协议第二条约定,一次性供热管网的产权归被告中环热力公司,距离一次性供热管网测距换热站1.5米处为产权分界点,换热站及其他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所有,日常维护及管理也由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进行管理及维护,原告诉状称溢水管产权属于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所有,与被告中环热力公司没有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中环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中环热力公司就都市花园·御苑(西区)供热事项于2010年10月27日签订了《供热入网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规定:“中环热力公司负责一次供热管网和换热站设施的建设及费用,负责一次供热管网的运行、维护及管理费用,一次供热管网的产权归中环热力公司(一次管网侧距换热站1.5米处为产权分界点)。换热站及其他供热设施的产权归峰华房地产公司。”第三条规定:“峰华房地产公司负责换热站及其它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费用(待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根据该协议,若无相关政策出台的情况下,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应对涉案小区一次供热管网1.5米范围以外的换热站及供热设施进行运行、维护与管理,若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应按政策予以执行。虽201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对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方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原告主张其位于峰××花园××楼××楼××号杂物间因供暖溢水管漏水导致墙体开裂系于2016年发现,结合被告润泽物业庭审陈述,说明该问题的产生发生在2018年以前,该期间应系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承担涉案小区一次供热管网1.5米范围以外所有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责任。而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可知,峰华房地产公司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导致溢水管漏水严重从而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且对该问题长期不予处理,故其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非因溢水管漏水造成,但并不对***杂物间墙壁裂缝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2780元,包括杂物间储藏室墙体改建费用2000元和杂物间防盗门的更换780元,原告称因漏水导致发霉为了通风而更换的防盗门,但因漏水导致的直接损失仅为墙体开裂,并未造成房门无法使用的情况,更换防盗门并非必要产生的费用,故对于780元的房门更换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程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莹莹
书记员张力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八)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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