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与***、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民初22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生,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府前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作庆,总经理。
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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