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2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龙,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东,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坤,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梅俏,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磊,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丹东市鸿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路88-A-1-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喜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孙宝龙因与被上诉人陈景坤,第三人丹东市鸿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景坤主张已经与上诉人孙宝龙就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2849000元。后因被上诉人陈景坤的不当言论致使上诉人孙宝龙对涉案工程结算价格及其出具的工程款欠据载明的欠付工程款金额产生质疑,经上诉人孙宝龙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涉案装修装饰工程总造价为2615114.77元。且该评估价格包含争议项目造价191005.28元。该评估价格与双方结算价格差额为233885.23元。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评估价格与双方结算价格差距并不显著,并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算价格2849000元作为裁判依据不妥。另,上诉人孙宝龙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证明本案评估意见包含的争议项目中有部分价款是上诉人孙宝龙自行支付,应从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对以上问题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宝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5.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日宏
审 判 员 孙雪松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天骄
书 记 员 王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