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43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943号之二

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8624676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宏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严彬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UT5GG0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花桥镇光明路505号建滔广场B座25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总经理。

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卫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