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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993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0号2幢425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秀,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妍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意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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