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206号
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里镇花城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0号2幢4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