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3660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0号2幢42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马影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225.64元或查封、扣押与前述金额相当的财产。为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保函(保单号:2148804852022000190)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7225.64元或者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