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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7284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工业园八号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CDDJC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产业集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528047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善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街道原公安干校办公室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YXMC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0号2幢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UT5GG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一路669号正**悦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95L4G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善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正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2022年11月4日,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侯 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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