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625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一段64-3。
委托代理人刘洪,系朝阳市双塔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执行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770,385.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12月21日、2022年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财富通及支付宝,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将被执行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6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李恒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