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5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40852939W,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
委托代理人:蔺艳丹、赵博宇,均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方瑛。
上诉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8元,减半收取5799元,由上诉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下5799元退还至上诉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鞠安成
审 判 员 刘春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谢日恒
书 记 员 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