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0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R。

负责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X,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2号楼5单元1001室。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朝阳市。

被执行人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一段18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朝阳市。

本院在执行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广达技防工程有限公司(2017)辽1302民初3763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302执8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江

二0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