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民终2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易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易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8日向上诉人湖南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定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湖南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祖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