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终5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祥,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超,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龙骧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名东,广东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贵州金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退还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妍
审判员唐有临
审判员邓禹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