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民初370号
原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龙骧大街26号,注册号440105000013255。
法定代表人:陈志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名东,广东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注册号91520100697502560J。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伯裕,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941967,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正超,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867,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宏能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0日作出(2017)黔011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民终589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因涉案工程量有争议,本院组织双方对鉴定资料进行核对时,双方认为应将无争议的部分核对固定后,再将有争议的提交鉴定机构鉴定。因双方准备资料和核对的时间较长,原告同意先撤回本案起诉,待双方核清工程量后,双方协商解决或原告另行起诉。故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充分行使其诉权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0元减半收取14550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洪
人民陪审员  万廷云
人民陪审员  汪政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