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宜兴建材厂与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民初275号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宜兴建材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云关村季家庄组【云关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2MA6GT0Q81T。
经营者谢东根。
委托代理人卢欣,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昂生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龙骧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标。
被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堡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784907245。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宜兴建材厂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宜兴建材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元,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宜兴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胡祯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