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8387号
原告:珠海市香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银香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42391。
法定代表人:吕汝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坤,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养,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龙骧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190854866Q。
法定代表人:陈志标。
原告珠海市香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香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莫梓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