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6287号
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变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加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富伟业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1区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姜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富伟业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晓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商丽颖
书 记 员 程雪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