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248号
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吴艳军,总经理。
被告:承德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阳光丽都小区二号楼二单元2231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华,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计2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