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248号

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吴艳军,总经理。

被告:承德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阳光丽都小区二号楼二单元2231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华,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计2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