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中证城市发展(深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2财保117号
申请人中证城市发展(深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3282146.43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569003901096964999)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证城市发展(深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3282146.4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证城市发展(深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继红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