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9067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富真哉。
被执行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03301Y,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饶浪浪。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0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76000元;2、由被执行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7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扣划必要。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穷尽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进行申请,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0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冯正庆
审判员***
审判员姚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