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中心卫生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1133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瑞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卫生院员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黔0302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共计199811.36元;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利息以199811.3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三、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040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中心卫生院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少量存款,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冻结在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中心卫生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无任何财产申报。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进行申请,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黔0302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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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卢松
审判员***
审判员姚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