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45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214405206W。
法定代表人:聂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03301Y。
法定代表人:饶浪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黔0302民初100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12821.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1月30日起,以1412821.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9450元及承担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为微量存款,暂无扣划必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1个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除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处置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10075号民事调解书对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珊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