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景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黑龙江景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693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景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XEP9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与被告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黑龙江景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景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景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