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泵业有限公司

华南泵业有限公司、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5财保331号
申请人:华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264号A栋1304、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256890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翔,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6651973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南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28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南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华南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