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2民初23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格尔木市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710448213H,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西宁市城中区居民,现住该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光明巷11号居民,现住该地。 原告***与被告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并无不当,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计1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