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2民初1285号
原告: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汽配物流园C-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704482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绿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管委会4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482K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绿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