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9854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义沙村环保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5796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霞,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A、B栋11层1101-1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44927143。
法定代表人:詹欣光。
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136943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