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标明、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6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标明,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元,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逵,广东朋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69号TCL文化产业园汇创空间201室。
法定代表人:詹欣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杏坛大街58号2楼。
法定代表人:肖烈南,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8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准许上诉人*标明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并指定缓交期限至本案审理期限届满前七日即2020年10月20日届满,同时告知逾期不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在本院指定的上述期限内,上诉人*标明没有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标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