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道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6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69号TCL文化产业园汇创空间201室。
法定代表人:詹欣光。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道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县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新。
关于本院受理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道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4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道土地发展中心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道土地发展中心于2022年4月6日即本院受理执行立案前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48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道土地发展中心已在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理据不成立。因此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48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不符合受理执行的条件。因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2)粤0606执6221号,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6条第一款第4项,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潘芷妍
审 判 员 刘远顺
审 判 员 曾松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舒婷
书 记 员 周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