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2273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十一层北座1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69号TCL文化产业园汇创空间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21.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