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6565号
原告:陕西桥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兴业大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410066515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XXXX207039321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桥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桥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闵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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