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2098号之一
原告渭南贵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渭南贵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渭南贵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贵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1元减半收取计102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20元,以上共计1945.5元,由原告渭南贵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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